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的过失相抵原则 |
分类:生活随笔 时间:(2015-05-22 10:32) 点击:235 |
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的过失相抵原则 谓过失相抵原则,该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,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,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。过失相抵,并非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消,而是受害人的过失所致的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从中抵消之意,即过失相抵是以受害人过失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。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,合理分配责任的负担,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,从实现法律适用的公平及公正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1条规定: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”,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。 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: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有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;但是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”这说明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也了、引入了过失相抵原则。从该条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,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的,即使非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事故责任,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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