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赔偿的情况有哪几种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5-08-26 11:57) 点击:259 |
离婚赔偿的情况有哪几种? 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 (一)、重婚的; (二)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 (三)、实施家庭暴力的; (四)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,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。 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,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,对于当事人基于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,不予支持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 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,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,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,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,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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