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包二奶”不属于重婚的理由是什么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8-10 15:58) 点击:266 |
“包二奶”不属于重婚的理由是什么? (一)“包二奶”行为大多隐蔽、且不以夫妻名义同居,双方多是进行以金钱为筹码的性交易,并不存在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,也未公开地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害到重婚罪保护的客体,故不属重婚;且刑法也尚未将其规定为犯罪。 (二)“包二奶”属婚姻法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应属婚姻法调整的范畴,行为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若由对其定罪量刑,将于法无据。 (三)在实践中,“包二奶”行为与通奸行为很难区别,“包二奶”从本质上讲,仍为姘居或长期通奸的行为,如果把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罚,未免打击面过宽,反而会引起一系列的家庭、社会问题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