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李广雄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复婚登记的必须性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08-10 16:00)    点击:327

复婚登记的必须性

《婚 姻法》第35条规定:“离婚后,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,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。复婚必须办理复婚登记,这说明只有经过登记,复婚双方的 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。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,是违反《婚姻法》的违法行为,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仅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,而且还会受 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。
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李广雄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工程建筑  房产纠纷  刑事辩护  公司法务  人身损害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广雄律师,李广雄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李广雄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519783097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李广雄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西宁律师 | 西宁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李广雄律师主页,您是第23911位访客